《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铜府办发〔2021〕1号)文件结合近年来的实施管理情况,发现部分规定存在瑕疵,需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了《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8〕145 号),在参照原《《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铜府办发〔2021〕1号)基础上,完善新的《办法》。
二、政策目的
《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是推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生态良性发展的重要抓手。本办法对每个环节都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财政资金最大限度、最大效率发挥财政补助资金效益。
三、起草过程
2021年以来,根据工作部署,区农业农村委启动《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工作,多次征求区财政局、镇街等意见,多次修改,经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第二章 第六条区级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行文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拟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增加:区、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中明确了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及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农业项目,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批准方案中的建设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涉及重大调整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调整为: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内容的,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调整金额占投资总额的20%以下的,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其他调整则需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涉及重大调整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得出验收结论,填写现场验收明细表,验收组长及成员签字确认。调整为:填写现场验收明细表,验收明细表要按照方案内容逐项填写工程完成情况,验收组长及成员签字确认。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限期整改落实。项目建设质量合格,完成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90%及以上并能正常交付使用的,认定为验收合格。调整为:项目建设质量合格,完成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90%及以上并能正常交付使用的,方可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对未完成部分,按未完成工程量对应资金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委委托专业机构对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完工结算审计(核)。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审计(核)。审计结果作为财政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调整为:专业审计(核)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及预算审核报告中的建设内容,结合验收组的验收结果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经过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变更申请,实地查验进行认真审计(核)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计结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资金文件下达的补助金额。
《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铜府办发〔2022〕14号)文件除上述之外,其他内容与《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铜府办发〔2021〕1号)一致。
(二)关键点解释
第五章第二十条: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内容的,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调整金额占投资总额的20%以下的,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其他调整则需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涉及重大调整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该条中20%以下解释为:增加减少都算减少比例,比如同一个项目增加金额占投资总额的5%且减少金额占投资总额的10%,最终该项目调整金额比例为15%。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