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 告
铜府〔2017〕164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我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重庆市域范围内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和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
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蒲吕街道和旧县街道等5个街道办事处建成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禁止使用区域管理规定
(一)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机动机械使用。
(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