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

铜府办发〔202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防治水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铜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即:铜梁城镇规划区范围均按照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元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解缴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区水利局协助开展公共供水企业售水量核定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重庆市铜梁区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铜梁区龙源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代征单位按月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缴款凭证复印件报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全额上缴区财政非税专户。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票据使用

公共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费时,附价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列污水处理费科目。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代征单位持该财政票据到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及时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五、污水处理代征手续费的安排

在完成征收任务的前提下,我区污水处理费市级部分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实际缴入市级财政总额的2%安排并拨付至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级部分代征手续费由区财政局按实际缴入区级财政总额的2%安排给区住房城乡建委,并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拨付各代征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代征手续费于次年3月底前结算一次。

六、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应加强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区级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我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建设和营运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实后按程序报批,区财政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每年对完成本年度征收污水处理费代征先进单位给予表扬,对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