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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0-09-29 来源: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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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发〔2020〕18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重新拟定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管理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铜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即:铜梁城镇规划区范围均按照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元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解缴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区水利局协助开展公共供水企业售水量核定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重庆市铜梁区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铜梁区龙源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代征单位按月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缴款凭证复印件报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全额上缴区财政非税专户。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票据使用

公共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费时,附价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通用机打发票,单列“污水处理费”科目。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代征单位持该财政票据到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及时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五)污水处理代征手续费的安排

在完成征收任务的前提下,我区污水处理费市级部分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实际缴入市级财政总额的2%安排并拨付至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级部分代征手续费由区财政局按实际缴入区级财政总额的2%安排给区住房城乡建委,并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拨付各代征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代征手续费于次年3月底前结算一次。

(六)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应加强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区级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我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建设和营运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实后按程序报批,区财政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每年对完成本年度征收污水处理费代征先进单位给予表扬,对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无。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调整明确征收范围:

修改前:铜梁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属征收范围,不论用于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社会单位(部队)和个人居民生活,均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修改后:根据(财税〔2014〕151号)第9条,个人或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征收标准:

修改前:城区居民水量1元/立方米与非居民用水量1.3元/立方米征收,建制镇居民按用水量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量0.9元/立方米。

修改后:根据(渝价〔2009〕455号)第2条第一项、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2015第73次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五项,研究了城区自来水水价调整的有关问题,城区与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统一按照居民水量1元/立方米与非居民用水量1.3元/立方米征收。

(三)调整征收主管部门:

修改前:征收主管部门为县水务局。

修改后:根据(渝财规〔2016〕8号)第二项。现征收主管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作为征收工作配合单位。

(四)调整征收单位:

修改前:公共供水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为铜梁县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县水务局按季度上缴征收污水处理费。

修改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六条,公共供水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调整为铜梁区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铜梁区龙源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区住房城乡建委按月上缴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调整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及调整清算及手续费拨付时间:

修改前:县财政按照上年全县实际入库城市污水处理费的1%拨付县水务局征收工作经费;按照铜梁县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当年实际入库总额的2%拨付代征业务费;按照各镇供水企业当年实际入库总额的5%拨付代征业务费。代征业务费由县财政局划拨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拨付供水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年12月底清算一次,代征手续费次年1月结算一次。

修改后:根据(渝财规〔2016〕8号)第六项规定,代征手续费划分市级部分与区级部分分别拨付,均按照实际缴入市级或区级财政总额的2%安排并拨付至区住房城乡建委,再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拨付各代征单位;根据(财税〔2014〕151号)第十六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在次年3月底完成去年全年汇算清缴工程,代征手续费次年3月底结算一次。

(六)调整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监管:

修改前:市财政返回县财政的城市污水处理费除提取工作经费和代征业务费外,用于县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各镇自来水厂(站)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除提取工作经费和代征业务费外,返还镇辖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由建设和营运单位提出申请,经现水务局和县财政局核实后拨付。县水务局、财政局每年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修改后:根据(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条规定,区级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我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建设和营运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实后按程序报批,区财政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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