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铜府发〔2018〕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将《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和《铜梁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区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2016〕162号);
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6〕1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