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铜府发〔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将《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限额商贸企业的实施意见》(铜府办发〔2013〕14号)等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件)
1.《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限额商贸企业的实施意见》(铜府办发〔2013〕14号);
2.《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