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铜府发〔2025〕9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全域。
(二)蒲吕街道:葫芦社区、大塘社区、穆莲社区、大坪社区、龙桥社区、石虎村的建成区。
(三)安居镇:火神庙街、西街、顺城街、十字街、后河街。
(四)土桥镇:桃溪社区、大磨村、六赢村、河水村。
(五)侣俸镇:保乡村。
二、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区内除禁放区外,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店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023-45874550(区公安局),12350、023-45612350(区应急管理局),023-45632963(区供销联社)。
八、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修订)》(铜府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