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经济信息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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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铜经信发〔2024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5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为加快我区新型储能发展,加速锻造新质生产力,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2209号)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区内新增及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垃圾焚烧电站等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对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且储能时长在2小时及以上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每年按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条 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网调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缓解高峰负荷供电压力,提升电网调节、新能源消纳和应急供电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及提供辅助服务。对铜梁区内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三条 优化保障消纳。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区供电公司与市电力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四条 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积极支持工商业侧储能项目建设运营,对我区年利用小时数大于等于600小时的工商业侧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3/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五条 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国资中心、区金融发展中心)

第六条 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用地指标不足时争取通过全市统筹予以优先支持,支持新型储能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保障,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重大新型储能项目,在享受本措施第一条至第七条优惠政策时,可以提高扶持力度。(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铜经信发 20234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按年度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