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征求意见稿)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衔接最新“三区三线”成果,结合铜梁区实际,系统调整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形成与我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底线约束。坚持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严格禁止降低要求、弱化管控的调整。
(二)强化空间管控。结合“十四五”环境管理目标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完善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三)突出分类准入。以调整后的环境管控单元为单位,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优化调整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总体目标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总体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全面筑牢,产城景文深度融合,山清水秀美丽铜梁基本建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成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城乡融合、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双百”城市。
三、调整要求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要求。
以系统化集成为基础,基于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资源管控分区等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重点两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将部分重点管控单元进一步细分。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要求。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保持“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三个层级框架,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聚焦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调整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新增、修订、废止的,依法依规同步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要素分区管控要求调整的,同时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调整后,全区环境管控单元个数不发生改变,仍为17个。
优先保护单元:由10个调整为8个,面积占比由17.89%调整为16.13%,较上一轮减少1.76%。
重点管控单元:由4个调整为6个,面积占比由47.12%调整为48.51%,较上一轮增加1.39%。
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不发生改变,仍为3个,面积占比由34.99%调整为35.36%,较上一轮增加0.37%。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我区结合调整后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调整后,全区总体管控要求共22条,引用重庆市总体管控要求10条,在原总体管控要求基础上删除2条、修改6条、新增4条。
五、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全区三线一单发布、实施、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做好全区三线一单实施工作,并积极参与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
(二)资金、技术保障。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等工作。
附件之附件:
1重庆市铜梁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2023年)
2.重庆市铜梁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铜梁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 分类 |
面积 |
ZH50015110001 |
铜梁区安居镇涪江安居提水工程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1 |
216.27km2 |
ZH50015110002 |
铜梁区双寨水库水源地 |
优先保护单元2 | |
ZH50015110003 |
重庆毓青山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3 | |
ZH50015110004 |
重庆市西温泉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4 | |
ZH50015110005 |
重庆铜梁安居国家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5 | |
ZH50015110006 |
铜梁区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6 | |
ZH50015110007 |
西温泉-巴岳山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7 | |
ZH50015110008 |
铜梁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 |
优先保护单元8 | |
ZH50015120001 |
铜梁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城区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1 |
650.21km2 |
ZH50015120002 |
铜梁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旧县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2 | |
ZH50015120003 |
铜梁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大庙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3 | |
ZH50015120004 |
铜梁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其他镇域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4 | |
ZH50015120005 |
铜梁区重点管控单元-小安溪段家塘 |
重点管控单元5 | |
ZH50015120006 |
铜梁区重点管控单元-淮远河众志桥 |
重点管控单元6 | |
ZH50015130001 |
铜梁区一般管控单元-平滩河寿桥 |
一般管控单元1 |
473.99km2 |
ZH50015130002 |
铜梁区一般管控单元-琼江安居 |
一般管控单元2 | |
ZH50015130003 |
铜梁区一般管控单元-琼江中和铜梁段 |
一般管控单元3 |
附件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管控 类别 |
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第一条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动优势区域重点发展、生态功能区重点保护、城乡融合发展,优化重点区域、流域、产业的空间布局。 |
第二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
第三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建材、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产品名录执行)。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 |
第四条新建、扩建的电镀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铜梁高新区范围内)。 | |
第五条优化居住、工业、商业、交通、生态等功能空间布局,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 |
第六条以减少邻避效应为出发点,优化工业用地空间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采取“腾笼换鸟”的方式推动铜梁高新区白土坝片区产业提档转型升级,未来重点发展科技研发、工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铜梁高新区姜家岩片区紧邻金川大道、龙安大道一侧工业用地为重点区域严格产业准入,邻近居住用地的地块不宜布置铸造、表面处理等大气污染较重、噪声大或其他易扰民的工业项目。 | |
第七条以不新增用地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大环境风险为原则,有序引导镇街工业减污降碳绿色发展。镇域内现有零散工业用地内允许建设“零土地”(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技术改造升级且“两不增”(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鼓励现有工业项目搬入工业集聚区。 | |
污染物排放控制 |
第八条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大气污染防控相关要求,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需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 |
第九条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 |
第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 |
第十一条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加快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强化“无废城市”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全民行动建设,巩固提升建设经验,着力突出区域特色,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培育“无废文化”。 | |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对水泥熟料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重点行业(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执行“等量替代”原则;禁止新建、扩建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 |
第十四条 以工业涂装、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新型储能等行业为抓手,深化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推动工业涂装持续提升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提升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废物治理水平;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的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 |
第十五条 以水泥、砖瓦、陶瓷等行业等建材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深入推进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水泥、砖瓦等重点行业废气治理措施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水泥、烧结砖瓦窑开展错峰生产,有序推动小、微型砖瓦窑关停或转型升级改造;推进重点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 |
第十六条以农业农村、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为重点,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改造。梯次推进专用池塘养殖场落实尾水治理措施。以化肥减量和农药减量为重点,从源头强化规模农业种植污染防治。 | |
第十七条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为核心,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和完善污水管网改造建设。推进新东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以大庙镇、永嘉镇、石鱼镇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为重点,有序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尾水深度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中心镇区城镇污水管网,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新建、老旧管网改造及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十八条 深入开展淮远河、小安溪等流域、城市级饮用水源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数据信息获取与动态更新机制。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监管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 |
资源利用效率 |
第十九条实施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发展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开发利用,促进重点用能领域能效提升。 |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对标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加快主要产品工艺升级与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窑炉、锅炉、电机、压缩机、泵、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推动现有企业、园区生产过程清洁化转型,精准提升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水平,引导绿色园区低碳发展。 | |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
第二十二条 提升工业、城镇生活、农业节水能力,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工业节水改造,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加强城镇节水,开展公共建筑节水改造、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加强石梁水库、双寨水库等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深入挖掘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推进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