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2年4月19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因《市条例》和《实施细则》征收程序和补偿政策的调整,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必要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条例》和《实施细则》及配套的市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收工作实际,参考《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17号)相关补偿标准,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程序,牵头起草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进行了多次集体讨论、专题研究,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14家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委托重庆威圣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报区信访办备案,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三、《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为贯彻执行好《市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需区政府对我区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内容进行明确。起草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征收部门及部门职责、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房屋性质用途认定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征收部门及征收工作经费保障。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拟确定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原工作经费标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拟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进行核定,由区财政部门予以统筹保障,据实拨付给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二)关于部门职责。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职责。
(三)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和市住房城乡建委《通知》要求,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价值补偿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确定,房屋补偿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损失补偿、奖励补助科目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的统一要求确定,共计9项,具体标准结合全市统一的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和我区实际情况拟制,具体详见《重庆市铜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四)关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结合工作实际,拟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进行集体会审认定,集体会审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关于房屋性质用途认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记载不明确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结合工作实际,拟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进行集体会审认定,集体会审的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六)关于《实施意见》施行时间。明确《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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