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铜梁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的规定,区医保局牵头起草了《铜梁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决策目的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就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区医保局牵头起草了《铜梁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
(五)《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
(六)《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铜府发〔2016〕1号)
四、主要内容
《铜梁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内容,有效衔接我区现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乡村振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并明确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标准、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和倾斜救助标准等内容。
一是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将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全部纳入此次救助保障对象范围,与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保持一致。
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把好困难群众参保关,落实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明确资助参保政策标准,与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保持一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给予定额资助,梯次减轻缴费压力,确保应保尽保。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救助。
三是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水平。对标对表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继续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确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80%,其他对象70%),明确年度救助限额(特殊病种救助10万元,大额救助6万元),与我区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标准保持一致。
四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根据我区医疗救助基金筹资能力,结合2022年度我区救助对象全市就医情况,参考借鉴周边区县做法,提出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其单次住院或因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分类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达到2000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达3000元以上的,按55%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达5000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不计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
五是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在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的同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联动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补充保障作用,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探索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机制,更好发挥保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