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发〔2022〕18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镇(街道)、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持续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铁路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点、工业园区、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区域,突出排查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建立台账。
3.排查方式。采取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各镇(街道)、管委会排查,有关部门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的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各镇(街道)、管委会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聚焦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彻底整治隐患。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同时,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建立整治台账。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制定整治方案。各镇(街道)、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综合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3.实施分类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的原则,对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拆除或者加固处理消除隐患。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镇(街道)、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发挥城市管理、村(社区)“两委”、物业管理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建加层、变动主体结构和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依托镇(街道)、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环保机构,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托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从事鉴定的机构应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铜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人名单要报区安委会备案,并抄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快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专项整治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指导镇(街道)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归集数据,推进信息共享。
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和办公住宿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区教委: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丧葬、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和自建房审批核查,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查处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上级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国有林场等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加强技术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专业机构要依法严肃追责。同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落实自建房整治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组织人员培训等工作,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并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管委会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督办,适时对镇(街道)、管委会“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进行通报。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利用网络、广播、自媒体、政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宣传手册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要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营造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铜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铜梁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附件1
铜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安排,成立铜梁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万隆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廖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夏斌区政府副区长
王小波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汪文波区政府办主任
邓斐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凯区委编办主任
王万勇区侨联主席
张勇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志区财政局局长
陈瑜区经济信息委主任
唐建民区教委主任
周凡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张焕兵区农业农村委主任
刘紫耀区商务委主任
李祥华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朱华友区民政局局长
彭宏区司法局局长
欧朝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蒋伟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严勇区文化旅游委主任
吴罡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正全区应急局局长
叶常松区林业局局长
冉茂波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鲜发均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统筹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规范自建房规划、建设、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房屋主体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周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各镇(街道)、管委会成立相应的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2
铜梁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快速准确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全国、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判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各镇(街道)和管委会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排查整治范围
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点、工业园区、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
(三)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实施步骤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镇(街道)、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要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要查清经营许可、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表》(另发),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或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镇(街道)和管委会初步排查。各镇(街道)、管委会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针对性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自查、排查档案。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改变主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及3层及以上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步排查隐患房屋。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及时、分批、分类将初步排查结果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住房城乡建委。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步开展本领域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隐患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检查记录,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停止营业,依法依规查处。发现自建房未获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安全鉴定的,应收集并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真实性。行业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抄送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区住房城乡建委。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同步核查抽查。区住房城乡建委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及时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
1.全面核查初步确定为有隐患的房屋,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隐患。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确定的隐患房屋、各镇(街道)和管委会通过初步排查确定的隐患房屋及行业主管部门抄送的结构安全性隐患房屋,依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核查,逐栋形成《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报告》(另发),并明确房屋安全隐患结论和处置建议。对核查结论为有安全隐患房屋的,列入《经营性自建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另发);对核查结论为无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及时销号。核查结果及时报送区政府,同时抄送各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严防错排漏排。区住房城乡建委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各镇(街道)、管委会排查工作质量开展督查,重点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实际状况,比例不少于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总量的10%。完善抽查记录,建立抽查台账,发现镇(街道)、管委会存在错排、漏排等排查不实情况的,督促其予以纠正;抽查错漏率低于90%的,应报告区政府,并责令重新排查。
(五)安全鉴定。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区住房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道)、管委会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鉴定机构发现影响房屋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均需上传至重庆市“智慧房安”管理平台。
(六)隐患处置整治。各镇(街道)、管委会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整治的原则,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1.隐患处置阶段,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果断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D级房屋,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立即确定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对安全鉴定为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C级房屋,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分类确定观察使用、限制用途、暂停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确定采取停止使用避让搬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落实处置责任。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区住房城乡建委要确定立查立改的措施,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
2.隐患整治阶段,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技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隐患整治方案,组织专业机构实施整改方案,委托鉴定机构对加固、修缮整治后的房屋再次开展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安全的,方能使用。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工作予以指导,建立完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各镇(街道)、管委会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并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结果及时抄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区级督导。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建督导工作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督导镇(街道)、管委会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对“百日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同志,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
五、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核查(即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通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各镇(街道)、管委会初步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抽查核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要立即停止经营,解危处置。对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
(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整治(2022年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对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安全鉴定结论及建议,逐栋确定隐患房屋处置措施,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启动隐患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管委会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住房城乡建委和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要求,各自落实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制定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群防群治。各镇(街道)、管委会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作用。
(四)强化技术指导和支撑保障。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实时公布具备房屋建筑鉴定活动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方便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选用。同时组建以第三方技术机构为主体的专家服务团,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五)强化严惩重罚。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据职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查处,对该类自建房和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安全鉴定行业秩序,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