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发〔2024〕29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的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志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镇(街道)首先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灾情(险情)等级,由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编制本辖区、本部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2.1.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作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区地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规划自然资源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团区委、区融媒体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武警执勤三大队、国网铜梁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必要时,由区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区地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负责区地指日常工作。区地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2.1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要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区地指根据实际救援需要,在受灾地区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别牵头组建灾情或险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防减救灾委或区地指指定。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地指报告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2.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工作组、抢险救援组、治安防范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针对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配合。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现场指挥部和专项工作组抢险救援情况;负责指挥部会议组织、记录,制发工作文件、会议纪要,起草汇报材料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工作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和事发地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情况并监控次生灾害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健康系统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区红十字会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护送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做好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调配、发放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保险理赔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8)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有关行业方面的现场专家组。主要任务为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各镇(街道)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工作。
3.1.1 隐患排查
镇(街道)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辖区、本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3.1.2 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3.1.3 制定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工作方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根据防治规划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 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夯实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四重”网格人员的岗位职责,在专家或专业队伍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因地制宜使用高音喇叭、应急广播、鸣锣吹哨、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5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镇(街道)、区地指成员单位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属地属事管理责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由行业主管责任部门督促落实整改。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
3.2.1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类别分气象风险预警(气象预报)和临灾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5。
3.2.2 预警信息发布权限及内容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并抄送区地指(区政府)、区地指办(区应急管理局)。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3 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后,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预警预报级别,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发布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根据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予以应对。
(1)蓝色预警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定期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各镇(街道)、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有关防灾责任人,组织开展预警区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有关单位通报。
(2)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和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受威胁群众,提醒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对黄色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
(3)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短时预警预报;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必要时按照《重庆市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本单位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预案,提前转移撤离受威胁群众;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镇(街道)适时启动熔断机制;区地指派驻工作组进驻红色预警区指导镇(街道)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到高风险区的镇(街道)驻防。若市地指派驻工作组、救援队伍,区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2.4 预警行动调整和解除
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监测情况变化,可动态调整预警级别,逐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的,视为预警解除。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镇(街道)、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在20分钟内口头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区地指(区政府)、区地指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地指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地指;区地指办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相关各镇(街道)、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在每日16时前向区地指办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有特殊情况时均及时报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事件发生趋势等。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每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降雨量、转移安置人数、防范应对工作、发生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等。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责任单位和区级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派人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事件情况。
区级层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由区地指统筹协调、指导受威胁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险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灾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
6.1.1 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1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并将持续),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道)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5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0人。
启动程序:区地指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视情启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地指办报告。
雨情四级应急响应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调度降雨相关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加强对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地镇(街道)和有关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3)每日收集汇总全区地质灾害应对情况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上报市地指办。
区气象局: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开展会商研判,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组织“四重”网格员开展巡查排查工作,抽查在岗在位情况;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及时关注监测平台监测数据变化,加强巡查,提前预警预报;视情赴重点镇(街道)开展督导。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危化、工贸等企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视情赴重点镇(街道)开展督导。
区水利局:及时发布山洪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通知预警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协同应急抢险准备。
区住房城乡建委:通知预警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文化旅游委: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交通运输委:通知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控制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对公路、航道和码头周边开展排查巡查,组织抢险队伍做好险情处置准备工作。
区教委: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学校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停止预警区内学校山区研学、实践等户外活动;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区民政局: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
属地镇(街道):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社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响应条件: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办主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视情启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地指办报告。
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副指挥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坐镇指挥调度事发地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必要时,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办。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镇(街道)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灾害情况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道):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视情成立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视情启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地指办报告。
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坐镇指挥调度事发镇(街道),了解灾情处置应对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地指指挥长指挥调度。(2)必要时,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专家,赴灾害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3)及时将应急抢险救援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办。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人员做好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人员指导镇(街道)现场指挥部运转、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镇(街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属地镇(街道):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视情成立本镇(街道)现场指挥部,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科学开展现场搜救和抢险救援先期处置工作。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后,事发镇(街道)配合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
响应条件: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1小时降雨量达7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并将持续),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镇(街道)数量在5个以上或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镇(街道)数量在1个以上不满3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事发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启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办报告。
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地指指挥长调度降雨相关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视情况组织区政府办、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专家到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2)区地指副指挥长带领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区级有关重点部门人员和专家,赴重点镇(街道)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及时将全区地质灾害应对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办。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指导预警区内镇(街道)做好不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以及高易发区、高风险区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预警区内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采矿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派出工作组赴重点镇(街道)开展督导工作。
区水利局:指导预警区内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水利等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并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协同事发镇(街道)组织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预警区内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统筹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督促关闭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涉及的旅游景区;视情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大型文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指导客运企业做好农村公路安全运营工作,必要时在预警区内采取停运等临时性措施。
区教委: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视情停课停学。
区民政局: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视情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组织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风险区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属地镇(街道):加密会商研判;派出包片干部进村(社区)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地防员加密巡查防控;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组织预警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视情前置救援力量和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以及抢险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3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办报告。
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政府办、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专家到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2)区地指指挥长坐镇指挥调度事发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3)区地指副指挥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带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区级有关重点部门人员和专家赴现场,指导事发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4)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办。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镇(街道)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镇(街道)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道):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成立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3人以上不满5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启动程序:区地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事发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区地指指挥长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办报告。
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政府办、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专家到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区地指指挥长坐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2)区地指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带领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人员以及专家,赴灾害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根据需要,调集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工作。(4)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申请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工作。(5)及时将应急抢险救援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办。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镇(街道)做好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指挥、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
属地镇(街道):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成立本镇(街道)现场指挥部,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当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后,配合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后勤保障等抢险救援工作。
响应条件: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1小时降雨量达90毫米以上或6 小时内将出现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并将持续),或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道)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10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满2000人。
启动程序: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报请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同意,启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报告,并在市地指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或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坐镇指挥调度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区政府办、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专家到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2)区地指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区级有关重点部门人员和专家,赴重点镇(街道)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重点区域,强化抢险救援准备。(4)视情申请市级支援。(5)发布全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6)及时将全区地质灾害应对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镇(街道)指导预警区内不稳定和基本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高易发区、高风险区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以及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暂停预警区内露天采矿作业,及时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避险转移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物资靠前驻防,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区水利局:暂停预警区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作业,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暂停预警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作业,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统筹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督促关闭预警区内所有旅游景区;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大型文旅活动。
区交通运输委:合理安排农村交通运力保障,停运预警区内危险区客运线路;对国省县道重点路段实施巡查封控。
区教委: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停课停学。
区民政局: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指导做好预警区内主管的所有野外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属地镇(街道):加强组织领导,加密会商研判,强化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响应条件: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紧急会商研判,报请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同意后,启动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报告,并在市地指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或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坐镇指挥调度事发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应对处置工作。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在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2)区地指指挥长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成立险情处置应对现场指挥部,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指定现场指挥长。(3)必要时,请求市级层面帮助解决需要紧急支援的事项。(4)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镇(街道)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镇(街道)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物资靠前驻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道):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当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积极配合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5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紧急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报告,并在市地指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坐镇指挥,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在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2)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区地指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层面帮助解决需要紧急支援事项。(3)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由区地指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4)调集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开展地质灾害先期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铜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5)及时、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进展。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铜部队支援。
区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供电、燃气等企业做好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依法查处灾害期间出现的“打砸抢烧”、囤积居奇、制假贩假、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对因灾受损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市政设施抢险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修复毁坏的公路,抢通救援通道;负责协调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区域内因地质灾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当发生威胁通航安全的地质灾害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做好船舶交通组织和疏导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保障工作。
区商务委: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和后方指挥部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安排应急调查队伍加强对灾害现场的应急调查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指导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场所的选择安排工作;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区消防救援局:发挥地质灾害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武警执勤三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国网铜梁供电公司:及时组织修复因灾受损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承担有关工作。
属地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响应条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镇(街道)数量在10个以上,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转移总人数在2000人以上。
启动程序: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雨情一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报告,并在市地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坐镇指挥调度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坐镇指挥调度。区政府办、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专家到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并与市地指建立应急指挥视频连线。(2)区防减救灾委相关副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区级有关重点部门人员和专家,赴重点镇(街道)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重点区域,强化抢险救援准备。(4)视情申请市级支援。(5)及时将全区地质灾害应对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
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属地镇(街道)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加密会商研判。相关部门指导镇(街道)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属地镇(街道)要提前做好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启动熔断机制,对重点部位进行管控封闭。
响应条件: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紧急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报告,并在市地指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坐镇指挥调度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坐镇指挥调度。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在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并与市地指建立应急指挥视频连线。(2)成立险情处置应对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组织指挥现场险情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任命,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开展险情处置应对工作,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制定排危除险技术方案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技术专家支持。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开展险情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镇(街道):积极协助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险情排危除险、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区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镇(街道)紧急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指报告,并在市地指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区地指:(1)在市地指工作组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建后方指挥部,由区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提请区委主要领导坐镇指挥调度,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任常务指挥长、区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在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2)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长)指定,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3)调集区级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申请市级支援。(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驻铜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5)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
属地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划定危险区范围。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协调驻铜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5)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物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致伤致残。加强卫生防疫。开展心理援助。
(6)开展应急监测与处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会商研判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应急处置措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及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变化、灾情(险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经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风险或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社会捐赠。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等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使用。
心理干预。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心理医生的作用,指导做好灾区群众的心理干预工作。做好灾后心理重建,针对受灾群众心理恐惧、忧虑、痛苦、悲伤、绝望等脆弱性,开展心理支援和帮扶。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金融发展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由市及以上调查评估组负责调查的,区调查评估组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我区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渝快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选择可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的技术支撑单位,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购买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信、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
8.4 资金和物资保障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保障。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建设完善的应急避险场所,保障救灾的需要。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临灾“叫应”、提前避险转移、“七情一动态”信息报送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和24小时值班、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或修编,报区政府审批同意,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要求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全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区地指、各镇(街道)应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全覆盖组织各隐患点开展1次疏散避险应急演练;及时将演练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地质灾害险情:已出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体有关情况,包括对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威胁人员和财产等情况的预估。
(2)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规模、引发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有关影响等。
(3)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需市地指应对的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工程师、区级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5)预警行动:针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1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1)小型:因灾死亡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2)中型:因灾死亡3人及以上不满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大型:因灾死亡10人及以上不满30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4)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
10.2.2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4个等级:
(1)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2)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5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4)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1000人及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渝规资规范〔2023〕7号)、《铜梁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铜规资发〔2024〕87号),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铜梁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2.重庆市铜梁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6.重庆市铜梁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工作卡
8.重庆市铜梁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值守联系方式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铜梁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要求,落实区领导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审议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指导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救援体制机制建设;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之间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负责启动和终止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救助;协调驻铜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通报重要地质灾害灾情、防治救援工作等情况;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区领导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区地指各项工作部署;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极端天气情况,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统筹协调落实区地指对受灾镇(街道)进行紧急救援救助的部署,做好区地指开展抢险救援的服务保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趋势分析研判,研究提出应急防范工作方案和有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巡查排查、综合治理、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区地指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区地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承办区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铜部队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民兵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并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
区委网信办:负责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协调受灾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指导镇(街道)、部门做好重大抢险救灾项目的审批和服务,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协调建设资金。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教委:负责学校等教育机构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点排查,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区科技局:负责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科技支撑,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先进技术宣传;加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科技研发、支持力度。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核实、上报工业企业受灾情况;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和灾后的电力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依法查处灾害期间出现的“打砸抢烧”、囤积居奇、制假贩假、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镇(街道)、管委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做好社会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诱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环境开展排查,进行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工作予以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对灾害受损房屋开展安全鉴定;负责加强对农村房屋的建设全过程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建房过程中违规切坡、开挖、堆填等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公路、桥梁、地方航道和运营(不含试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及控制区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公路、水路、轨道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先期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上报农牧渔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负责加强农村住房规划选址和宅基地审批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从源头上监管控制边坡隐患。
区商务委: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保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及进出景区的交通要道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做好灾区灾民灾后心理重建等心理干预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指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向区地指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镇(街道)、相关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救灾资金。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事故灾害救援装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团区委: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建立青年志愿者队伍,并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及救援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在镇(街道)、村(社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督促指导镇(街道)开展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巡查、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的排查监测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执勤三大队:负责组织武警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国网铜梁供电公司:及时组织修复因灾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地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附件3
附件4
地质灾害气 象风险预警 |
风 险 描 述 |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 等级 |
Ⅰ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
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红色) |
Ⅱ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
地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 |
Ⅲ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 |
Ⅳ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蓝色) |
附件5
预警分级 |
风 险 描 述 |
红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
橙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
蓝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
附件6
预警发布 |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并抄送区地指(区政府)、区地指办(区应急管理局)。 2.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发布。 | |||
预警行动 |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后,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预警预报级别,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发布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予以应对。 |
蓝色 |
黄色 |
橙色 |
红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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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警调整和 终止 |
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监测情况变化,可动态调整预警级别,逐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的,视为预警解除。 |
附件7
附件8
成员单位应急值守联系方式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区人武部 |
023-87303805 |
|
2 |
区委宣传部 |
023-45695103 |
|
3 |
区委网信办 |
023-45695061 |
|
4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64406122 |
|
5 |
区教委 |
023-45678836 |
|
6 |
区科技局 |
023-45673308 |
|
7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45689016 |
|
8 |
区民政局 |
023-45682659 |
|
9 |
区司法局 |
023-45682281 |
|
10 |
区财政局 |
023-45685399 |
|
11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5695138 |
|
12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5693111 |
|
13 |
区公安局 |
023-45695470 |
|
14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5670320 |
|
15 |
区交通运输委 |
023-45682758 |
|
16 |
区水利局 |
023-45632902 |
|
17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5695001 |
|
18 |
区商务委 |
023-45686371 |
|
19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64408600 |
|
20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5695084 |
|
21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5612350 |
|
22 |
区国资委 |
023-45685993 |
|
23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023-45698586 |
|
24 |
团区委 |
023-45695588 |
|
25 |
区融媒体中心 |
023-45676517 |
|
26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023-45632532 |
|
27 |
区气象局 |
023-64410911 |
|
28 |
区消防救援局 |
023-45689119 |
|
29 |
武警执勤三大队 |
023-45632274 |
|
30 |
国网铜梁供电公司 |
023-45348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