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充分调动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区司法局印发了《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3.《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
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和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14〕113号)。
三、《通知》主要政策解读
(一)补贴对象。指在司法局备案,并参与调解矛盾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不包括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案件分类。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分为口头协议案件和书面协议案件两大类,其中书面协议案件细分为简单、一般、疑难、重大案件。
(三)补贴标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是:口头协议案件20元/件;书面协议案件分为简单案件40元/件,一般案件60元/件,疑难案件150元/件,重大案件200元/件。区司法局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可调整案件补贴标准。
(四)发放程序。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根据调解员调解工作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员案件统计表》和《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表》,提交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后,由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填写《人民调解员案件公示表》,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发放方式。区司法局以转账方式将案件补贴直接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表》签名确认,司法所将此表复印留存,原件交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