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征地方案公告〔2024〕18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府分别于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22日、2024年4月30日发布了实施铜安高速项目线路设计变更项目建设项目《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铜府征地预公告〔2023〕44号)、《关于变更铜府征地预公告〔2023〕44号部分内容的公告》(铜府征地预公告〔2023〕48号)、《关于变更铜府征地预公告〔2023〕44号和铜府征地预公告〔2023〕48号部分内容的公告》(铜府征地预公告〔2024〕14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现将实施铜安高速项目线路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铜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铜梁区白龙大道138号;邮编:402560;联系电话:023-45632009;联系人:吴兵)。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分别到南城街道办事处、蒲吕街道办事处、庆隆镇人民政府、土桥镇人民政府、平滩镇人民政府、侣俸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9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实施铜安高速项目线路设计变更项目建设需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南城街道巴岳村十六组等6个镇(街道)17个村(社区)54个组集体土地11.4497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2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拟征收南城街道巴岳村十六组等6个镇(街道)17个村(社区)54个组集体土地11.4497公顷,其中,农用地10.7514 公顷,建设用地0.6983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铜安高速项目线路设计变更项目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和装修补助。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其补偿标准和装修补助按照《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21〕5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1000元。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142人,其中:南城街道巴岳村16组1人,黄桷门村6组15人,马滩村9组1人、11组1人、12组1人、21组1人,桐子社区15组1人、18组1人、19组1人、21组1人、22组6人;蒲吕街道大塘村5组1人、6组1人、8组1人、13组1人、14组1人,龙桥社区7组6人、8组12人、12组3人、13组6人,沙心村12组2人;庆隆镇庆新村14组1人、16组1人、18组1人、21组1人、22组1人,同康村13组1人、15组3人、16组2人、19组2人;土桥镇大磨村14组1人、15组1人、16组1人、18组1人,庆林村3组1人、11组1人、12组3人、13组4人、14组9人、15组1人、16组1人、17组6人、18组1人;平滩镇洪太村4组1人、6组1人、10组1人,金竹村2组4人,青杠村8组1人、9组6人,万桥村10组2人、11组6人、12组5人,洋海村9组6人;侣俸镇凤飞村4组1人。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
(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方式。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自建住房补助标准为,在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补助基础上,另对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人员,按17000元/人给予自建房补助费。
2.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825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165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南城街道5600元/平方米,蒲吕街道、庆隆镇4900元/平方米,土桥镇、平滩镇、侣俸镇410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南城街道5600元/平方米,蒲吕街道、庆隆镇4900元/平方米,土桥镇、平滩镇、侣俸镇4100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3.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南城街道5600元/平方米,蒲吕街道、庆隆镇4900元/平方米,土桥镇、平滩镇、侣俸镇4100元/平方米。
4.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铜梁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15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搬出旧房、搬进新房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已按照或者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3.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1.农业类。对经济作物种植(含苗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综合上述因素评估后予以搬迁补助。
2.工业类。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3.商业服务类。按实际用于商服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乘以300元/平方米计算。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二)提前搬迁奖励。对被搬迁户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90日内签订协议,且在结清补偿安置费用后15日内腾退房屋的可给予一定奖励。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签订协议的最后时限为时点,每提前一天按400元/人的标准奖励,每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4000元。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签订协议并腾退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